裁判評議:國安申訴蓉城手球因無法清晰證明,支持進球有效
4月14日晚,中國足協(xié)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三期(20260414期)裁判評議工作。其中,涉及北京國安vs成都蓉城的3次判例均給出了評議。

判例三
中超聯(lián)賽第5輪,北京國安VS成都蓉城。比賽第14分鐘,成都蓉城7號隊員鏟搶北京國安20號隊員。裁判員判成都蓉城7號犯規(guī)并出示黃牌,VAR未介入。


北京國安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7號隊員應被紅牌罰令出場。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成都蓉城7號鏟球時主要力度和速度在其左腳,其左腳與球及北京國安20號均未接觸或接觸不明顯,其右腳與對方隊員的接觸是該犯規(guī)的主要接觸。成都蓉城7號右腿彎曲,腳背部位接觸對方,雖然力度較大、速度較快,仍屬于魯莽犯規(guī),不構成嚴重犯規(guī)。裁判員判成都蓉城7號犯規(guī)并出示黃牌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四
中超聯(lián)賽第5輪,北京國安VS成都蓉城。比賽第27分鐘,成都蓉城10號隊員與北京國安26號隊員爭搶球。裁判員判成都蓉城10號犯規(guī),未出示紅黃牌。VAR未介入。

北京國安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10號隊員應被紅牌罰令出場。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成都蓉城10號左腳鞋釘踩到北京國安26號腳踝略靠上部分,腳跟在地面支撐,身體重心主要在右腳,結合犯規(guī)力度強度,構成魯莽犯規(guī),應出示黃牌,不構成嚴重犯規(guī),不應出示紅牌。在俱樂部申訴的主要問題(紅牌)上,裁判員決定正確,并非紅牌。VAR未介入正確。但裁判員在判罰成都蓉城10號犯規(guī)的同時,漏判黃牌。
判例五
中超聯(lián)賽第5輪,北京國安VS成都蓉城。比賽第84分鐘,成都蓉城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國安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23號隊員進球前手球在先,應判進球無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首先作出規(guī)則說明:如果球接觸攻方隊員手臂后直接進入球門,按照競賽規(guī)則,無論手臂是否處于自然位置,均構成手球犯規(guī)、進球無效。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根據(jù)賽事官方轉(zhuǎn)播視頻以及VAR查看視頻,無法清晰證明球在接觸成都蓉城23號時,是否與其手臂有接觸。因此支持臨場裁判員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規(guī)、進球有效的決定。在VAR可查看的視頻鏡頭中無清晰證據(jù)證明球接觸手臂的情況下,VAR未介入正確。
另外,評議組關注到并查看了相關俱樂部和社會媒體平臺流傳的各個角度拍攝的非官方視頻,其來源以及可靠性無法證實和鑒定,且視頻中也并無絕對清晰和一致的證據(jù),因此評議組對于此判例以官方轉(zhuǎn)播視頻和VAR查看視頻為依據(jù)作出認定。